商场单方毁约,不履行合同上的规定,我们要如何做才好?
我2008年10月1号在某商场租了一柜台做饰品,合同签订是一年期,两押一租。2008年l0月29日派出所来检查,因为是消防通道,限商场在一星期内拆除这两个柜台,不能继续经营。商场在出租此柜台以及与本人签订合同时都未说明此情况,2008年10月31日得到商场确定拆除柜台的答复,并给予我们两天时间清货(2008年10月31日下午开始—2008年11月2日),叫我们两家档主2008年11月3日(周一)拿合同去退押金。
在2008年11月2日晚上去向管理处确认11月3日解除合同事宜时,合同负责人说要等老板有时间过来才可以决定,她说老板过来就给电话通知我们。因为按合同上的规定开一天就要算一天的租金,于是当时我们就决定周一不开档了,等商场通知,但是11月3日(周一)商场在没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就私自把两家的柜台连货物都一并拆除了,事后也没有告知我们清点货物,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请问:1.商场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合同规定? 2.我们两家档主要如何做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3.可向商场进行那些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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