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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6年至201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5年,也是我市老龄人口迅速增长的5年。为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固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固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五”期间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绩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实施以来,我市老龄事业发展较快,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金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推广,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老年福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事业有了较大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初见成效,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市、县(区)级老龄工作体制基本理顺,老龄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持续增长,到2010年达到16.5万,约占总人口的10%以上,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年型。同全国一样,我市人口老龄化具有增长速度快、高龄化显著、农村老龄问题突出、城乡和地区之间差异大等特点。突出问题是:养老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医疗保障体系不能适应老年群体的医疗需求;为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现行老年人社会管理体制跟不上形势需要;敬老、养老、助老的思想道德建设和舆论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

“十一五”期间,既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抓住机遇,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协调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等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老龄事业,认真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切实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作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逐步建立覆盖广泛、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制。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网络和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在巩固家庭养老,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重视和解决“五保”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等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在教育、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服务体系,走中国特色的为老服务之路。

4、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在城镇,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口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到2006年底,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全覆盖,并逐步加大社区直接管理服务的比重。建立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农村,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养老和土地养老保障的基础作用。重点落实农村特困老人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推进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险和养老福利设施的投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家庭赡养和村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有条件的村,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集体养老津贴发放制度,加快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引导慈善事业关注农村特困老年人,特别是少数民族特困老年人;探索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新途径。


鼓励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积极引导老年人转变观念,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储蓄,倡导个人储蓄养老。

2、医疗保障

在城镇,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提倡设立家庭病床,使老年人得到就近、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各县城区新建6个社区为老服务中心,新建和改扩建55个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基层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健康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重点是扩大覆盖面,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建立与医保制度相配套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在农村,多种渠道帮助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力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医疗困难。帮助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网络建设,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采取措施,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使老年人的健康普及率达到60%。

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普遍实行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优先服务,并免收挂号费。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3、社会救助

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城镇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使“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40%,供养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85%,分散供养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收入的60%。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医疗保障等制度。

(二)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建设

进一步增加投入,建设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场所),并充分利用好现有设施(场所)为老年人服务。公园、旅游景区(点)、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馆、图书馆、图书室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并免费对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性公共厕所、半价乘座市内公共交通车。各系统、各单位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等公用设施也要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加强对“老年活动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确保已建成的“星光计划”项目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

2、养老服务建设

加大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积极推进公有制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

逐步增加对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办好示范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建设一所集养老、护理、康复娱乐为一体的老年活动服务中心,各县(区)也要建一所综合性为老服务中心(爱心护理院)。到“十一五”末,全市养老护理的床位数要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2‰。

启动“社区为老服务工程”,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问题。在社区国债项目试点中,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搞好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使其达到社区(乡镇)总数的50%,“十一五”期间,新建和扩建县(区)乡镇养老服务中心15个,社区(居民小区)养老服务站55个,市上力争建成1所拥有呼叫救助系统信息平台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加大对农村基层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县(区)都要建一所设施齐全、功能完善、服务到位的老年活动中心。改扩建和修建25(所)县级中心敬老院,逐步完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整体水平。鼓励、帮助建立村级老年活动站。

3、住房和生活环境

规范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体系。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规范》,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十一五”末,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达到80%,要积极实施城市交通无障碍工程,加强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引进,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60%以上。

(三)老龄产业

1、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督作用,把老龄产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税收优惠、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植尚在起步阶段的老龄产业。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捐助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对自治区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助,可以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可以得到相关慈善机构的荣誉奖,鼓励全社会支持老龄产业的发展。为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公证,可以接受老年人的遗产,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估系统,包括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能力在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估认证工作,明确管理认证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使老龄产业发展规范化、标准化。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不同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为居家老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3、大力开发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

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用品;整合各地旅游资源,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线路和服务产品,发展老年旅游业;拓展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老年卫生健康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保健等服务;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障等其他服务项目。

4、培育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消费

鼓励支持老年用品专卖店和独立核算专卖柜台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试办针对中老年消费群体的市场或产品展示,促进流通,扩大销售。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各县(区)可根据老年人的情况,建立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老年学校,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延伸;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老年教育网络,倡导社区办学。到“十一五”末,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15所。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权益维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事业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发展规划,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引导和规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示和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对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文体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加大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力度

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组织人员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积极组织送文艺下乡活动。新闻出版部门要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

1、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解决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促进形成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

2、初步建立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到2010年,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都要建立老年维权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到“十一五”末,“赡养协议书”要做到应签尽签,落实兑现率要达到95%以上。

3、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文明风尚。到“十一五”末,全市敬老模范社区要达到社区总数的80%以上,敬老模范村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

4、认真做好老年维权工作

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立案、审理、执行。比较突出的要及时回访,对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1、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氛围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青少年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公益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2、大力开发老年人才资源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固原市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开发的总体规划。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的渠道,为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

四、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逐步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增加;自治区财政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吸收外地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银行要加大对老龄事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符合老龄事业发展方向,又有市场前景的老龄产业,需要银行信贷支持的,要按信贷规定给予支持。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强化办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要加强老龄工作干部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到“十一五”末,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和规范老龄工作领导小组,所有社区和行政村都要建立老年人协会,并按照老年人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开展活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发展老龄产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充分利用现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也要适应市场需求,为老年人培训家庭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起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队伍。

(五)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县、本部门的规划纲要或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并于2010年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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